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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游戏游客登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措施》的通知

来源:多乐游戏游客登录 时间:2026-03-19 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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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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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措施》的通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深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不断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扎实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广西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事关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环保”的错误观念,以坚决的态度、果断的行动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动我区畜牧业绿色转型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应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各地应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支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为:生猪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畜禽养殖户标准为:生猪设计年出栏50—499头。其他畜种按猪当量换算。若有新的上位文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管,督促做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地要在2027年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散养畜禽(散养标准为:生猪设计年出栏50头以下,其他畜种按猪当量换算。若有新的上位文件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管理制度,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

  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实际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案件开展索赔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服务指导。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从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全方位入手,不断压紧压实畜禽养殖场(户)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在项目申报阶段,要规范配备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在养殖阶段,采用生态养殖、干清粪、雨污分流等清洁生产技术;落实节水措施,为畜禽饮水、清洗栏舍用水安装独立计量仪,减少粪污产生量;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粪污处理阶段,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保障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管控要求;畜禽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COD≤400毫克/升、氨氮≤80毫克/升、总磷≤8毫克/升,凡新标准发布、旧标准废止或更新,均从其最新规定)。

  各地畜牧业发展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力、土地消纳能力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衔接。其中,畜牧业发展规划要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已发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存在对敏感区域分析不充分、环境容量基础数据不明确、环境承载能力与污染防治要求不匹配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完善禁养区,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特性,将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天坑、溶洞的区域纳入禁养区划定范围。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将本辖区禁养区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指导畜禽养殖场(户)使用广西生态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研判系统来进行选址,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各市、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养殖项目联合指导机制,在乡(镇)审核畜禽养殖项目选址时,应提前介入、积极指导,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环评、防疫等手续完备性加强工作指导。

  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靠前指导与帮扶,不断的提高畜禽粪污处理水平。依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等规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配备与设计养殖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设备及雨污分流设施,确保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五防”即防渗漏、防雨淋、防溢流、防遗撒、防恶臭要求,并正常运行;建设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的安装单独电表,便于监测运作情况;生猪养殖场在粪污处理区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或设立相对独立的粪污处理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建有沼液储液池的要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雨天溢流。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或年存栏25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其他畜种按猪当量换算)或靠近敏感区域的应从严要求恶臭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建设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场区平面图,清晰标注粪污收集、暂存、发酵、深度处理等设施位置、雨污管线走向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网图等,主动公开粪污处理及利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做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有关建设要求的,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其限期整改;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粪污处理设施提档升级,科学有效运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为逐步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运行机制提供硬件基础。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备案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是否规范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是否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施用粪肥等。对未按要求备案的、未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的、粪肥超量还田及施用方式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做整改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发现畜禽规模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核实并依法依规查处。指导乡镇熟悉畜禽粪污处理及应急处置措施,若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检修,应提前1天向所在乡镇相关服务中心报备,并采取比较有效应急措施;对于委托第三方处理粪污的,应履行告知义务,指导畜禽养殖场签订书面合同,厘清责任义务,做到定期清运、明确去向,并制作粪污去向登记表进行记录,确保合法合规处置。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的利用无人机等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和监管效率;要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每2年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发现违法违规排污的,依法依规查处;发现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的,特别是存在粪污直排环境风险的(包括处理设施意外崩塌、破损或“五防”不到位的),要提醒畜禽养殖场(户)修缮设施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畜禽养殖场(户)按时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合理地布局、督促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职权进行查处。

  要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应用,对蓄意偷排造成环境损害、群众反映强烈、引发重大舆情及屡教不改造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反复发生的养殖场(户),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暂停给予其畜禽养殖补贴。对污染后果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充分的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增强养殖场(户)环保与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积极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帮助其掌握科学养殖与污染防治技术,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树立并宣传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养殖场(户)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助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格外的重视群众反映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积极回应、主动作为,及时解决污染问题并反馈群众,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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