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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乐游戏游客登录: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多乐游戏游客登录 时间:2026-06-15 0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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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被告人常某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2022年10月,常某购买了安顺市平坝区某村村民侯某某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常某雇请他人砍伐该林地内林木销售牟利,部分林木运至其木材加工厂加工后销售。经认定,被砍伐的林木为柳杉、软阔,共计984棵,林木总蓄积为216.7881立方米。2023年1月,常某又雇请他人挖除、运走涉案伐桩。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丁某学先后九次前往贵州省六枝特区某山林内,非法采挖野生红豆杉共计45株,栽种于自家院内。经鉴定,涉案45株植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2023年3月至9月,丁某学通过直播平台购买野生兰草5株,收货后栽种于自家院内。经检验,涉案5株植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蕙兰。案发后,涉案植物均已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野外种植处置。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学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彭某玉、王某朝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非法开采铝土矿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彭某玉等人非法开采铝土矿价值342234元,王某朝等人非法开采铝土矿价值294168元。同时,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经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目标面积0.73亩,生态修复费用19.86万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为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书面建议对彭某玉等人采取诉前保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对彭某玉等人19.8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庭审中,检察机关以“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扩大或产生次生灾害”为由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先予执行7.6万元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非法采矿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彭某玉等人对于尚未缴纳的12.26万元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贵州、湖北、河北等地,在禁猎期使用机关踏笼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棕头鸦雀、灰喉鸦雀等野生鸟类1200余只,并通过微信群线元。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令刘某开展66个月义务巡山,替代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判令刘某购置100个生态鸟笼,搭建野生鸟类人工栖息载体,专项修复野生鸟类生存环境。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0年6月22日,贵州某甲矿业公司将其名下的甲煤矿采矿权转让给贵州某乙矿业公司;同年9月22日,贵州某乙矿业公司取得甲煤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2.57平方公里。2021年12月7日,贵州某能源公司取得乙煤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91.66平方公里。甲煤矿与乙煤矿的采矿区相邻。2021年,乙煤矿为布置二采区,委托中国某大学开展边界勘查,发现甲煤矿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经鉴定:甲煤矿越界进入乙煤矿矿界面积44168平方米,采出煤炭资源18.06万吨,造成直接利润损失2720.21万元;同时因采空区塌陷,乙煤矿被迫增设20米额外防隔水煤柱,导致可采资源损失12.8万吨,经济损失1771万元。其中:采空区A区形成时间为2019年8月以后;采空区B区形成时间为2013年至2018年期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某乙矿业公司立马停止越界开采,并分别由贵州某乙矿业公司赔偿3519.16万元、贵州某甲矿业公司赔偿972.05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矿区界限清晰,不属需行政确权的重叠争议,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鉴定机构通过物探、钻探及开采图纸等多源数据,科学认定越界范围、资源量及形成时间,程序合法、结论可靠。根据采空区形成时段与采矿权归属,某甲、某乙矿业公司应分别就其控制期间的越界行为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被告周某臣等人在长江流域县河流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等野生鱼类,现场查获野生河鱼110.2斤。经评估,需要购买46266元约100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案发后,周某臣等人购买了27000元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臣等人及时开展生态修复,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对周某臣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周某臣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未得到完全修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完成生态修复或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调解,检察机关与周某臣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臣等人登报道歉,再购买19266元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工作。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

  2021年3月25日,贵州某酒业公司与贵州某环保公司签订《污水池吸污清理合同》,约定由贵州某环保公司负责污水池清淤、外运工作。同日,贵州某环保公司与遵义某环保公司签订《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遵义某环保公司的工程吸污车进行清淤、外运。次日,贵州某环保公司在运输污染物过程中,安排遵义某环保公司驾驶员将约75吨废液倾倒入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集镇污水管网,与城镇生活垃圾污水混合进入鸭溪污水处理厂,致使该厂生化系统瘫痪,废液从溢流口排入鸭溪河,造成河流水体受到污染。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与三家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三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三家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贵州某酒业公司、贵州某环保公司、遵义某环保公司自愿承担因违法排污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770339.78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2339.78元统筹用于遵义市播州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防污、治污设施建设。调解协议履行了公告等程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生效。同时,依托本案审理,法院促成三家公司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复议案件达成了调解。

  某水电站系抗战时期修建的地下电站,201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投资人田某租赁该水电站并取得取水许可开展发电。此后,因桐梓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火力发电、化工、供排水等多家企业在同一水源流域持续大量取水,导致该水电站一直处在无水可发状态,经营严重受损。2022年,桐梓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由县属国有企业代为补偿该水电站因第三方取水造成的经营损失,并指派工作专班与投资人田某签订《补偿处理意见》《补偿评估协商备忘录》等文件,约定由双方一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之后,因县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某水电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桐梓县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475.7万元。桐梓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至2015年期间,石阡县坪山乡佛顶山村村民杨某荣、石某伦及某旅游协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佛顶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修建3个养殖场。2015年,某旅游协会将修建的养殖场转让给林某辉,林某辉将养殖场改建为生态农庄。经评估,上述3处违反法律建筑造成生态损害,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对佛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7日对杨某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以石某伦、林某辉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处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石阡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对石某伦、林某辉在佛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继续督促杨某荣、石某伦、林某辉对非法侵占的土地开展恢复治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晴隆县“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入选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024年8月12日,“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第15拐处北侧山体突发崩塌地质灾害,崩塌山石造成道路、排水沟及边坡挡墙不同程度损毁。因崩塌山体区域内有成品油管道,输油管道公司委托无国家文物保护设计、施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了抢险加固施工。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未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发出检察建议。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进行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认为受损文物修复工作未完成,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护“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文物安全,消除文物安全风险隐患。诉讼过程中,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与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公司签订了文物岩体加固及边坡治理工程方案。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令由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文物安全。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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